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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9-30 10:09
(2006年12月26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,2018年7月5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本会定名为“宁波市江北区慈善总会”(英文名:NINGBO JIANGBEI CHARITY FEDERATION)。本会地址:宁波江北。本会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之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会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,由热心慈善事业的自然人、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组成的非营利性、公益性民间社会团体,是依法登记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,依法取得公开向社会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,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,筹募慈善资金和物资,开展社会救助,扶助弱势群体,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,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积极的作用,促进社会文明和谐。
第四条 本会接受宁波市江北区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:
(一)筹募善款。本会通过多形式、多渠道向社会各界募集慈善资金和物资,接受区内外和海内外自然人、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;接受委托人的慈善信托。
(二)扶贫救助。积极开展助困、助学、助医、助残、助老、助孤(寡)等各种帮困扶贫救助活动,实施慈善公益项目,兴办或资助各类慈善实体,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。
(三)赈灾救助。接收、分配、调拨区内外和海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善款、财产和物资,参与、协助和受政府委托开展赈灾救济工作。
(四)公益援助。合作、开发和利用各种慈善公益资源,参与文化、体育、科学、教育、卫生、环保等与民生相关的慈善公益事业。
(五)指导和协调。指导、协调和促进本会所属各基层慈善团体、慈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活动。
(六)义工服务。组织热心支持和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的义工队伍,引导义工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,为义工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。
(七)宣传与交流。开展慈善宣传,传播江北慈孝文化,积极向媒体推介慈善。编辑有关慈善事业的书刊、资料,研究和介绍慈善事业的理论和经验。开展与其他慈善公益机构的交流与合作,为在我区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、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,参与区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。
(八)承办政府委托的有关慈善服务工作。
第三章 会员
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。
申请加入本会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(二)热心慈善事业,并对慈善事业做出一定的成绩;
(三)自愿申请加入,自觉履行会员义务;
(四)符合条件经批准入会的,发给会员证。
第七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:
(一)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和服务的优先权;
(三)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
(四)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刊物和各种学习资料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;
(四)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慈善活动;
(五)积极向本会提供发展慈善事业的学术论文、研究成果、调查报告和有关信息资料。
第九条 团体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,会员单位应派出代表,代表人数视活动需要协商而定。
第十条 入会、退会。会员入会和要求退会的,应书面或口头提出申请,由会长会议审查决定,报理事会备案。
第十一条 会员不遵守本章程,经劝说不改进的,可由会长会议决定劝其退会。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并受到刑事处罚的,可由会长会议决定予以除名,报理事会确认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二条 本会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由全体会议代表组成,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项;
(五)决定本会重大工作方针、任务和其他重要事项。
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,由理事会召集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,由会长会议提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书面同意。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一年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
(四)确认新入会或退会及被除名的会员,确认监事会人选,审议通过新增补的理事人选;
(五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,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六)决定其他重要事项。
第十六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书面征询意见的形式召开。
第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会议,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。副秘书长和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可列席会议。会长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,会长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,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集。会长会议主要职责:
(一)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,听取和处理监事会建议;
(二)制定本会工作制度、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;
(三)讨论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提名、新增补理事的人选;
(四)讨论监事会人选,提交理事会确认;
(五)研究决定总会日常重要事项。
第二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。由监事长一名、监事若干名组成,其任期时限与本会理事相同。监事会工作职责由监事会另行制定。监事会人选产生程序按第十九条第四项办理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,副会长若干名,秘书长一名,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。
第二十二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,连任不超过连续两届,年龄不超过70岁。
第二十三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中国共产党,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会区域内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;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四)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四条由会长会议确定一名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开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及会长会议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会长会议决议及监事会的建议落实情况;
(三)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六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会长不驻会时,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行使会长职权。
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在会长、副会长领导下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本会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提交会长会议审议;
(四)负责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负责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会长会议会务准备及其他重大活动的计划和组织工作;
(六)会长会议委托和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,可聘请名誉会长、顾问若干人。对发展本区慈善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可授予荣誉会长称号。本会根据法律工作需要,应聘请一名法律顾问,指导本会法律事务。聘请名誉会长、顾问和法律顾问,授予荣誉会长称号,由会长会议决定并报理事会备案。
第二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进入理事会和监事会的人选,因其原岗位工作变动或其自身原因提出请辞等相应理由的,经会长会议决定,其所担任的本会相应职务予以免去,并报理事会确认。
第五章项目管理
第三十条 慈善项目包括一般性救助项目、定向救助项目、慈善公益项目及慈善服务项目。项目应当合理设计、优化流程、降低成本、提高效益。
第三十一条 一般性救助项目由本会相关职能部门年初提出方案,经会长会议通过后立项。定向救助项目经捐赠方与本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,并签订捐赠协议后立项。
第三十二条 慈善公益项目应当根据受益方申报情况,本会实施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考察和论证,以保证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。
第三十三条 慈善服务项目可由本会义工(志愿者)组织实施,也可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实施。
第三十四条 慈善救助项目实施前,根据该项目投入资金的额度,可与受益方签订协议,明确双方权利义务,约定慈善财产的用途、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。受益人未按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有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,经本会指出后仍未改正的,本会有权决定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方返还财产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慈善项目档案,规范项目管理制度,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。
第六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社会捐赠;
(二)政府资助;
(三)业务范围内经核准开展活动服务的收入;
(四)增值和利息收益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按专款专用的原则,其使用支出的范围是:
(一)本会宗旨规定的各项救助支出;
(二)发展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资助;
(三)开展慈善工作的各项成本支出,年度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当年度各项慈善救助总支出的百分之十;
(四)其他必要合理的支出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金、补贴、保险和福利,根据国家对基金会的管理以及上级有关规定,参照本市同行组织,本区各单位同类人员,比照我区社区专职工作者同职别人员的待遇执行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制定《江北区慈善总会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》,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,定期接受第三方审计和政府部门的监管,通过会议、网络、报纸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慈善资金收支情况。接受捐赠者查询,尊重受赠人意愿,保护受赠方隐私。
第七章章程的修改
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章程的修改须经十名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议,经理事会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同意后,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。
第四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,报经江北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经核准后生效。
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
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,报江北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算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,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。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部门、社团登记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7月5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宁波市江北区慈善总会第三届理事会。